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666號
MLDM,106,聲,666,2017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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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健哲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健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ㄧ、本件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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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