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8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政豐
被 告 啟泉企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張俊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就上述法律 關係雙方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 度契約第16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 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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