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98號
原 告 圓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明
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律師
吳宗樺律師
高國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佰陸拾貳萬玖仟陸佰肆拾叁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捌萬陸仟肆佰叁拾柒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
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捌萬伍仟玖佰叁拾柒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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