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996號
SLDV,100,補,996,201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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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96號
原 告 邱美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謝秀鳳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叁萬捌仟捌佰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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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