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969號
SLDV,100,補,969,2011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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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69號
原 告 龍慶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財貴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拓工程開發興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壹佰陸拾捌萬玖仟壹佰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壹萬
柒仟柒佰叁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壹萬柒仟貳佰叁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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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慶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