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60號
原 告 墨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如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捷整合行銷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小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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