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00號
原 告 何淑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經本院定期命其查報,原告雖陳報酒櫃、時鐘、沙發、短櫃之價
額,但未提出相關證據釋明之,其他藝品類則未陳報價額,因此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以本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本
件執行標的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提出相關證據,如估價單
、買賣行情表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附
表所示),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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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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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萬元以下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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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 │110元/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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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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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 │88元/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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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77元/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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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0億元部分 │66元/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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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價額無│
│法計算核定,以165 萬元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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