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868號
SLDV,100,補,868,2011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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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 年度補字第868 號
原 告 美泰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岸
原 告 劉優珠
3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以本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本
件執行標的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提出相關證據,如估價單
、買賣行情表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附
表所示),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附表:
┌───────────┬───────────┐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
├───────────┼───────────┤
│10萬元以下 │1000元 │
├───────────┼───────────┤
│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 │110元/萬 │
├───────────┼───────────┤
│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 │
├───────────┼───────────┤
│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 │88元/萬 │
├───────────┼───────────┤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77元/萬 │
├───────────┼───────────┤
│逾10億元部分 │66元/萬 │
├───────────┴───────────┤
│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價額無│
│法計算核定,以165 萬元定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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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泰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