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029號
SLDV,100,補,1029,2011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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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29號
原 告 焌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珍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
司、許乘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元,應繳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柒佰柒拾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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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焌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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