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018號
SLDV,100,補,1018,201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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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18號
原 告 洪清在


被 告 蔡賴秀鸞

蔡麗香
楊濠隆
楊惟超
楊琇椀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柒萬零柒
佰伍拾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
萬伍仟捌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韻如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臺北市○○區○○段一小段319-2 地號土地:
17,800元(10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683.75平方公尺
(面積)=29,970,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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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