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五五八號
原 告 乙○○○○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孝雲
被 告 甲○○○○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頂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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