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彰化簡易庭(刑事),彰簡字,91年度,123號
CHEM,91,彰簡,123,2002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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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一二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琬玲 女二十七歲(民國六十四年三月五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二二0五0三七九三號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一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丁琬玲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 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 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八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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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