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8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威延等九人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政瑩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
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宋月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提出合法委託書或詳列各人請求金額並親自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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