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13號
再審原告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藤雄
再審被告 環華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子瑛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向第一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0 年11月18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民國100 年11月28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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