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音詠
指定辯護人 姚宗樸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 年度偵字第1970、3461、3462、5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音詠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張音詠前經本院認涉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屬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 年7月7 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至100 年12月6 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0 年12月7 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本裁定已於100 年12月6 日當庭宣示,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介安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