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騰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270號、100 年度執字第372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游騰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十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游騰彬因犯3 件竊盜罪、7 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 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蘭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