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103號
SLDM,100,聲,2103,2011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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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王仁澤
受 刑 人 施慧鎂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 年度執字
第2951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14
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仁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施慧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於民國100 年4 月27日經依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指定 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該被 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經核除聲請人提出之通緝書、通知保證人與執行傳票送 達證書回證、保證金收據、拘票等影本,復查受刑人迄今尚 未到案,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足憑,是認聲請人 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沛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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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