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102號
SLDM,100,聲,2102,2011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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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簡榮文
具 保 人 簡賢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
0年度執聲沒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賢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簡賢忠因受刑人即被告簡榮文公共危 險案件,經依本院法官裁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具保人簡賢忠確因受刑人即被告簡榮文公共危險案件,出具 現金1 萬元保證,嗣被告因前揭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交 簡字第9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且被告之戶籍地址並 未變動,現無在監在押,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個人 戶役政資料查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查 。
㈡本件經聲請人於100 年7 月7 日以執行傳票送達至被告位於 新北市○○區○○街131 巷6 號2 樓住所,通知到案接受執 行,並依具保人簡賢忠呈報之住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於10 0 年11月22日下午3 時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及具保人迄今 仍未到庭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且聲請人另囑託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核發拘票命警至被告前開住所拘提被告,亦無 所獲,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0 年11月25日通緝 等情,有卷附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具保 人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11月25日士檢朝執寅緝字第1862 號通緝書等可參。且被告迄今仍未到案執行,亦有本院公務 電話紀錄1 紙附卷可稽,足徵被告確已逃匿,揆諸上開說明 ,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是聲請人之聲請,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東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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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