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中秋
具 保 人 林苑如
上列被告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諭知具保,茲據聲請人聲請沒入保
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苑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曾中秋前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經具保人林苑如繳納現金 後,將被告釋放之事實,有該署開立之刑保字第10000420號 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在卷可稽。
二、茲因被告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 年度執字第2895 號案件執行時,經檢察官傳喚、拘提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未果 ,又經發函通知具保人林苑如督促被告到案亦未獲,且業經 檢察官於民國100 年11月11日發布通緝等情,分別有送達回 證2 份、該署通知書回證1 份、拘提報告書2 份、通緝書1 份在卷可按,是被告顯已逃匿,爰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 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蘭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