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00年度,28號
SLDM,100,易緝,28,20111206,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緝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TR.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8 日所
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00 年度易緝字第28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開始偵查日,應更正為:「95 年1月23日」。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 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 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
二、經查,本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開始偵查日為「 95年1 月23日」,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案章附於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64號卷第5 頁可稽。 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開始偵查日誤載為「87年8 月10日」。因此顯屬文 字誤繕,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 文字之誤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