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0年度,1324號
SLDM,100,審簡,1324,2011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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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簡字第13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弓陳端淑
選任辯護人 顏瑞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0月21日所為之判
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之記載,應增列「顏瑞成律師」。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查顏瑞成律師於民國100 年10月17日經被告委任擔任辯護人 ,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漏未記載至此,顯 係誤寫,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 應逕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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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