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誌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誌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謝誌文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本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 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 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秋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