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66號原 告 湯阿英原 告 鄭志清原 告 莊惠琳原 告 蔡森元原 告 周美齡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律師複代理人 陳炎琪律師複代理人 陳以儒律師被 告 陸妹新被 告 廖蔡柳英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廖善莊被 告 林昭隆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志海律師被 告 劉黃巧竹被 告 周得勝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周雅苓被 告 管陳雪英訴訟代理人 管清淼被 告 郭李甚被 告 李武雄被 告 陳甘秀英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志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指定後再通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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