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月娥
代 理 人 張金盛律師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 理 人 范德順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景璇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馮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 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乙份 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可資變賣之財產有:(一)座落於 ⑴新北市○○區○○段1106地號(1/10)及其上1819建號( 1/5)即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路32巷30號之共有 房屋。⑵新北市○○區○○段石底小段4地號(2/15)、4-1 地號(2/15)、4-2地號(2/15)、15地號2/15)、15-1地 號(2/15)、38-1地號(2/15)等6筆之共有土地。⑶新北 市○○區○○段356地號(10/10000)、357地號(10/10000 )、358地號(10/ 10000)、359地號(10/10000 )、360 地號(10/10000)等5筆之共有土地。(二)於第三人紐西 蘭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有保單價值之保 險單1張。此有本院100年4月19日製作之資產表乙份在卷可 稽。而本院100年6月1日裁定,關於(一)部分以公告現值 2.5 倍之價格為第一拍底價,全部進行三拍,每次續拍底價 酌減二成,三次未拍定或未承受,則將拍賣標的返還債務人 ,並由法院依職權終結清算程序;關於(二)部分由本院將 之變價以資清償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該裁定經合 法送達於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因無異議而確定,亦有該裁
定暨送達文件回證附卷可參。茲因債務人上開資產(一)業 經本院分別於100年7月26日、同年8月23日、同年9月13日進 行三次拍賣程序,皆因無人應買及無債權人願意承受,而告 拍賣程序終結;上開資產(二)亦經本院於100年10月26日 變價成解約金新台幣(下同)18,707元、製作成分配表、並將 各債權人分得款項分配完結,有卷附拍賣不動產筆錄三份、 分配表、電匯單附卷可證。依上開裁定即應由本院終結清算 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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