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44號
KLDV,100,訴,144,2011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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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長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月嬌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144 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
0,864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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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