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04號
原 告 正全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鄭玉嬌
訴訟代理人 許條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原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出資額存在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4,8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81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