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91號
原 告 周菊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素珠、被告王正芬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