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483號
KLDV,100,補,483,201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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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83號
原 告 黃崇耀
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造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杜家輝間請求返還價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2,458,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354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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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造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