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話費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91年度,20號
GSEV,91,岡小,20,200203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岡小字第二О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寬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話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壹拾叁元,及自九十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伍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兩造訂有電話業務租用契約,約定由原告提供號碼為0000000、 0000000號之電話,被告則按通話對象及時數給付通話費,詎料被告積欠自九十 年一至三月、五至七月之通話費共計新台幣(下同)一萬六千九百一十三元,屢 經催討迄未清償,爰依兩造間電話業務租用契約訴請被

1/1頁


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寬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