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0年度,737號
KLDV,100,基簡,737,20111229,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基簡字第73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葉漢中
被   告 黃亞苓原名黃家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其中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 付新臺幣(下同)254,805元,及其中73,226 元自民國(下 同)100年10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4,839 元自100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 違約金。嗣於100年11月22 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89,472 元,及其中84,149元自90年3月2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5,323元自90年3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原告就本金部分係減 縮訴之聲明,就利息及違約金部分係擴張訴之聲明,核均與 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86年8月30 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 契約,依約被告即得領用原告所發行之信用卡並憑卡於特約 商店簽帳消費,惟需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選擇循環信 用方式彈性付款,利息按年息20%固定計息,並約定如有遲 延履行者,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又被告另 於88年8月12 日與原告訂立簡易通信貸款契約,向原告借款 10萬元,並開立借據1紙交付原告,約定借款期間自88年9月 6日起至89年12月23日止,共分15 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利息按年息18.5%固定計算,並約定如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



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改請求按年 息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自90年3月23 日起即未依約清 償,分別積欠本金84,149元、5,323 元及未付利息及違約金 ,迭催不理等情,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 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 請書、約定條款、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借據、帳務明細、 客戶消費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其前雖曾以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抗辯 兩造間之債務尚有糾葛,惟未具體指出爭議內容或舉證證明 之,本院審酌原告所提出之上開事證與其主張內容相符,認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 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簡易程序訴 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另本件訴訟標的原起訴時為254,805元,嗣經原告減縮訴之 聲明為89,472元,故訴訟費用額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應由被告負擔,併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原告原繳納 逾1,000元部分之裁判費1,760元,應由原告自行負擔,附此 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惠雯
┌───────────────────────────────────────┐
│附表(100年度基簡字第737號): │
├──┬──────┬──────┬───────────┬──────────┤
│編號│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 年利率 │ 起迄日 │ 年利率 │ 起迄日 │
│ │ │ │ │ (民國) │ │(民國) │
├──┼──────┼──────┼─────┼─────┼────┼─────┤




│ 1 │ 84,149元 │ 84,149元 │ 20% │自90年3月 │ 無 │ 無 │
│ │ │ │ │24日起至清│ │ │
│ │ │ │ │償日止 │ │ │
├──┼──────┼──────┼─────┼─────┼────┼─────┤
│ 2 │ 5,323元 │ 5,323元 │ 無 │ 無 │ 20% │自90年3月 │
│ │ │ │ │ │ │24日起至清│
│ │ │ │ │ │ │償日止 │
│ │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