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634號
MLDM,106,聲,634,2017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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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劭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4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劭華所犯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附表編號1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更 正為「苗栗地檢103 年度偵字第4009、4237號」、編號2 偵 查機關年度案號應更正為「苗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734、 4218、4554、4720、4783、5659號」)。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李劭華整體犯罪行 為之次數、態樣、侵害法益、時間差距等,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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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