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2395號
KLDV,100,司促,12395,2011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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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39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蘭恭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肆仟伍佰玖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9年5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95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0年12月10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1,908元及費用500元。已結算未
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緣債務人於100年4月6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0
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0年12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4,711元及費用1,171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
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
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
本金餘額依年息百分之20計算遲延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239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蘭恭正 431│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169元│0000000000│12月 11日 │ │點七四 │
│ │ │504 │起 │ │ │
├──┼───┼─────┼──────┼──────┼───────┤
│ 002│新臺幣│蘭恭正 431│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38126 │0000000000│12月 11日 │ │點七四 │
│ │元 │504 │起 │ │ │
├──┼───┼─────┼──────┼──────┼───────┤
│ 003│新臺幣│蘭恭正 463│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56012│0000000000│12月 11日 │ │ │
│ │元 │506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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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