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屏小字第八О號
原 告 公園世紀A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丙○○原名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壹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爭執事項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所有之門牌編號台北縣板橋市○○路二二○巷二十九巷五號三樓之房屋,係原告管理之住戶,依公寓大厦住戶大會會議之決議,被告每月應繳交管理費新台幣(下同)二千五百六十九元,每二個月為一期,惟被告自八十九年五月份起至九十年九月份止,共計積欠四萬三千六百七十三元,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公寓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