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2032號
KLDV,100,司促,12032,201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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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03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28樓、30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務 人 彭淑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參佰參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伍萬伍仟陸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7年1月間向債權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
繳款日前向債權人清償,如有積欠款項或逾期清償者
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9.71(即日息萬分
之5.4)計算之利息並依約給付違約金。
(二)經查,截至100年11月12日為止,債務人已累計新臺
幣(下同)55,621元消費款未付,連同截至100年11月
12日為止之循環息與違約金,合計尚欠60,330元帳款
未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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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