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808號
KLDV,100,司促,11808,201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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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8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潘吉雄

林惠芳

一、債務人林惠芳潘吉雄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
玖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潘吉雄於民國(下同)96年間至98年間邀同債
務人林惠芳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
生就學貸款】5筆,共計新臺幣(下同)47,909元。並
約定自債務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
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60期。
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
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
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潘吉雄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47,909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
惠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180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惠芳、潘│自民國100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47909 │吉雄 │月1日起 │ │七五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惠芳、潘│自民國100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7909 │吉雄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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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