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雄成
義務辯護人 楊敏宏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雄成自民國壹佰年拾貳月貳拾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經本院 於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六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另犯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並尚有殘刑待執 行,於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移送基隆監獄執行,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一百年執更乙字第四四五號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被告 既已另案執行,且本案證人業已詰問完畢且辯論終結,已無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 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四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