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郭瑞麟
具 保 人 郭伯聖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
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郭伯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郭瑞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 ,000元,由具保人郭伯聖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在案;茲因 受刑人於執行中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20,000元並由具保人 郭伯聖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在案;又該案嗣亦經本院以10 0 年度訴字第502 號判決有期徒刑七月、三月,應執行有期 徒刑八月確定。此首經本院職權核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其次,受刑人並無在監在押,乃於所 涉「竊盜另案」之執行中逃匿,致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下稱聲請人)於100 年11月16日發布通緝且迄未 歸案等事實,亦據本院職權審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 記錄表所載內容無誤。再者,聲請人曾於100 年11、12月間 ,再對「另案通緝中」之受刑人製發本案執行傳票而對其住 居地(新北市萬里區雙興里二坪28之1 號、基隆市○○區○ ○路317 之4 號5 樓)付郵送達,乃其結果仍未見受刑人自 動歸案致無所獲(即受刑人刻仍通緝中),此亦有「應到日 期各為100 年11月21日、100 年12月9 日之受刑人執行傳票 之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戶役政 作業連結系統查詢列印紙本在卷可參;兼以具保人經聲請人 合法通知上揭「受刑人之應到案期日」以後,亦未履行其督 促受刑人到案執行之義務,徵諸卷附「應到日期各為100 年 11月21日、100 年12月9 日之具保人通知之送達證書」、具 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戶役政作業連結 系統查詢列印紙本所載內容即明,則其具保責任之不能免除 ,自亦殆無可疑。從而,首揭聲請,核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 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