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211號
KLDM,100,易,211,2011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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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峻瑞
選任辯護人 楊思勤律師
具 保 人 梁國勝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公務案件(100 年度偵字第182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國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 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 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 被告梁峻瑞涉嫌妨害公務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 幣五萬元,由其父梁國勝以具保人身分出具現金如數繳納後 ,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 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足稽(偵查卷第47頁)。二、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24日進行審判程序時,被告經合法傳 喚卻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亦無所獲,有本院送達證 書、被告之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拘提報告附卷可憑,且本院於審理期日前亦已通知具保人應 遵期偕同或轉知被告準時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存卷可佐。 而被告之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情形,有被告之 個人戶籍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 ,足認被告已逃匿,自應依法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 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2 項、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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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