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基簡字第19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素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
偵字第55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素真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四色牌陸副及抽頭金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吳素真所為,係犯刑法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 賭博場所罪。
三、爰審酌被告所為敗壞社會善良風氣,助長賭博歪風及投機僥 倖心理,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獲利非鉅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警惕。再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查,其因一時 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被告經此教 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 刑2 年,以觀後效,用啟自新。
四、扣案之四色牌6 副,係被告所有供犯本案所用之物,抽頭金 新臺幣(下同)100 元,則屬被告所有因犯本案所得之物, 均據被告於警詢供明在卷,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45 0 條第1 項,刑法第268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 1 項第1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莊智凱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5526號
被 告 吳素真 女 4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169之1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吳素真意圖營利,自民國100年11月26日晚上7時許起,以新 北市○○區○○路169之1號住處作為賭博場所,以其所有之 四色牌為賭具,提供予陳王寶秀、郭正義、戴清吉、蕭文雄 及沈美娟等人賭博財物,賭博之方法係以新臺幣(下同)10 元為底,中花加收10元,棄權者須給贏家10元,每副牌賭4 次,吳素真則以每副牌抽取10元之方式牟利,迄同日晚上8 時40分許,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賭具四色牌6副、賭資 2300元及抽頭金100元,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移送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素真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王寶 秀、郭正義、戴清吉、蕭文雄及沈美娟等人證述之情節相符 ,並有現場照片4張附卷、賭具四色牌6副、賭資2300元及抽 頭金100元扣案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罪嫌。請審酌被告前無前科,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附卷可參,其素行尚稱良好,本次雖因一時失慮而有本件犯 行,然其事後已坦承犯行,並立具悔過書表達悔過之意,被 告歷經本次教訓,應無再犯之虞,請從輕量刑,並予以宣告 緩刑,以勵自新。扣案之賭具四色牌6副、抽頭金100元,均 係被告所有且分係供本案賭博之用及犯罪所得之物,請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張志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子堯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