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587號
MLDM,106,聲,587,2017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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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進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進添所犯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查受刑人前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決判處如 附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犯行類型、次數、時間間隔 及侵犯法益等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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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