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137號
CYDV,100,除,137,201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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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黃資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卓秋香 嘉義縣中埔鄉 100年5月18日 20,000元 FA0000000 農會和睦分會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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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