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6號
原 告 蘇耿賦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7,10
5,8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0,568元,原告僅繳納新臺
幣100,000元,尚欠新臺幣150,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