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386號
CYDV,100,補,386,201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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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阮氏玉(NGUYEN THI NGOC)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光重廣嘉紙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29,38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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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嘉紙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