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勞保補償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372號
CYDV,100,補,372,201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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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72號
原 告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安旋
訴訟代理人 羅天綱
被 告 蘇萬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5,54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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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