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349號
CYDV,100,補,349,201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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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告 何秀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淑瑩許武男許武卿周枝周菊枝、鴻鑫
營造有限公司、周基煜許建滄嘉義縣民雄鄉公所間請求確認
通行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
係請求確認被告就坐落嘉義縣民雄鄉○○段1035、1035-1、1035
-2地號土地,面積約151.2 平方公尺之通行權不存在,爰依此核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肆仟肆佰元(計算式
:151.5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2,000元=1,814,400 ,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壹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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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