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0年度,94號
CYDV,100,監宣,94,2011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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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宣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蔡長庚
相 對 人 蔡添進
關 係 人 蔡文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14日所
為之100 年度監宣字第94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第三項關於「蔡淑怡」醫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蔡湘怡」醫師;另關於「受鑑定人82歲,於民國99年07月因嗆到產生缺氧性腦病變」之記載,應更正為「受鑑定人82歲,於民國99年08月因嗆到產生缺氧性腦病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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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