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救字第81號
聲 請 人 楊川輝
相 對 人 楊智添
相 對 人 楊惠如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向鈞院提起 民事訴訟,惟因聲請人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本案訴訟業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同意准予扶助。為此,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等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又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 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 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兩造間之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已向本院具 狀起訴在案(本院100 年度家訴字第214 號)。又查,本案 訴訟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扶助,亦有 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審查表影本 等資料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上揭規定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