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0年度,2號
CYDM,100,重附民,2,201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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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何西堂
      何蔡金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振堂律師
      蔡碧仲律師
複 代 理人 段可芳律師
被   告 蔡文廷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重訴字第2號殺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均詳如附件起訴狀影本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文廷被訴殺人乙案,業經本院100年12月29日以 100年度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 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葉淑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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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