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393號
CYDM,100,聲,1393,201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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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亮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付保護管束(一百年度執聲付字第一四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亮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侯亮文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及七月 確定,並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核准假釋 ,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零一年五月四日,惟依行刑累進 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三十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一百零一 年四月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 、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仁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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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