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392號
CYDM,100,聲,1392,201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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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進德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
付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進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施進德前因詐欺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 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核准假釋,而刑 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2月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 刑期日數44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1年10月24日,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憲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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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